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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我國兒童化妝品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,結合國際有關國家對兒童化妝品的管理經驗,為確保兒童的身體健康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2年10月12日以國食藥監?;“l《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》,規定要求于2013年2月1日執行。
《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》的出臺,提高兒童化妝品生產“門檻”。對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保護,起到一定的專業法規約束?!秲和瘖y品申報與審評指南》規定,兒童化妝品是指提供年齡在12歲以下(含12歲)兒童使用的化妝品。所有明示適用于兒童的化妝品,均應按照要求申報,未明示適用兒童的化妝品,其產品包裝不得以圖案或其它形式顯示或者暗示為兒童化妝品。
《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》要求,兒童化妝品在選擇香精,著色劑、防腐劑(如DMDMH)及表面活性劑時,應堅持有效基礎上的少用,不用原則,同時關注其可能產生的不良反應,兒童化妝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諸如美白、祛斑、脫毛、止汗、染發、燙發、健美、美乳等功效成分,此外,兒童化妝品應選用具有一定安全使用歷史的化妝品原料,不鼓勵使用基因技術、納米技術制備的化妝品原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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